时间:2024-12-09 10:22
一、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条款解读以下列举了劳动者如果具备某种情况或状态,则雇主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首先,如果劳动者正在从事可能会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位/工作,但却尚未进行离职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假设该劳动者已经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甚至是疑似职业病,并且正处在医学观测阶段;
其次,当劳动者在当前所在的公司里,由于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而导致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时;
再次,不论是否因病或因公,只要在约定的医疗期限内,劳动者都是不允许裁员的;
另外,针对女性员工来说,如果她们处于妊娠、分娩或是哺乳阶段,也是不能被裁员的;
再者,如果一名劳动者已在同一个公司连续供职达十五年之久,而且他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到五年的话,同样也是不会被裁员的;
最后,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博彩业从业人员等,他们也将受到法律保护,不受解雇之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的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类型的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首先是采用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或利用他人的危急处境,使另一方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时未能充分表达真实意愿;
其次是雇主试图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或限制员工权利的情形;
最后则是违反了国家法律以及有关行政管理条例中严格规定的内容。若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或局部效力存在争议,可向劳动纠纷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做出裁决和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第三次签几年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第三次签署中应签订多长时间
第三次便可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在连续两次与雇员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当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之际,若雇员却提出希望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该用人单位则需遵循法律规定,与雇员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终身合同,因此即使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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